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国内外投资商(包括本市投资商)来我市投资兴业,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三产业项目(包含农业产业化项目,不包含采选矿、房地产开发、旅游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招商引资奖励
市财政设立招商引资基金,对引进市外资金和境外资金用于遵化项目或引进外地客商投资的项目中介人、项目引进有功人员(不包含副县级以上干部和副局级以上专职从事招商引资的人员),市政府按引进市外资金实际到位投资总额或引进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奖励5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奖励1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以下,奖励50万元;2亿元以上(含2亿元),奖励60万元。奖金支付办法为:项目开工后,以帐面到位资金和实际支出数为准;以设备投入的,以购进发票为准,没有发票的,以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为准,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支付。
三、项目建设投资奖励
对在遵化境内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凡在年内实际投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5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60万元。
四、行政服务
市政府承诺:凡来我市投资项目,均享受优惠服务。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由园区办公室或项目工作小组在项目立项、土地征用、工商注册、外汇登记、税务登记、海关商检等方面提供"一站式"代办服务;座落于乡镇的项目,由所在乡镇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土地政策
依据项目投资额度、科技含量、上缴税金等情况,采取"一项一议"的办法,可为项目投资主体以成本地价(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地上、地下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费,上缴省市费用)、协议出让价提供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设立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取得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国有存量土地,可采取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六、税费政策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外,免缴旧城改造费、城市配套费,免缴5年土地使用金,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同城同价。
七、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在市工业园区内建设的项目,园区办公室负责"六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电视、通燃气、平整土地)。座落在工业园区以外的项目,一项一议另行商定。
八、其他政策
1、外来企业投资者及工作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的同等待遇,不另行收费。
2、市政府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乱检查、乱摊派和乱收费。
3、向外地在遵工作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颁发"遵化市荣誉市民"证书。凭证书可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遵化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00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