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尽快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遵化市环保局采取多项措施对该市相关单位燃煤锅炉予以淘汰。截至目前,已完成6家企业7台燃煤锅炉的拆除工作,企业新上锅炉全部采用清洁能源。其它燃煤锅炉使用企业正积极谋划整改方案,下一步,该局将对燃煤锅炉治理、淘汰工作加强跟踪、协调、督导,按时限完 成燃煤锅炉治理任务。
一、清洁能源替代指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醇基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配套专用锅炉及袋式除尘器)等。其中改燃气锅炉及改醇基燃料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应≤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应≤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200毫克/立方米;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应≤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应≤1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200毫克/立方米。
二、责令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着手制定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报至该环保局大气办审核。燃煤锅炉改造前必须经环保局大气办现场确认锅炉台数及吨位,方可实施改造。
三、燃煤锅炉改造生物质锅炉的,必须符合《关于燃煤锅炉改燃生物质锅炉的通知》文件要求。
四、督导各单位按照具体要求认真做好燃煤锅炉淘汰的档案组建工作,存档备查。档案内容包括燃煤锅炉拆除前的照片及型号、吨位等;拆除中及拆除后的照片、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实施方案、锅炉改造合同的相关工程资金需提供符合税务、财政、审计部门要求的正式发票、环保局监测站的监测报告、锅炉改造或购置合同、承压锅炉的需提供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改燃气锅炉的需提供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该局将于今年8月下旬对列入2015年治理名单的企业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燃煤锅炉未实施改造仍在用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据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等措施。
截至目前,该局已完成6家企业7台燃煤锅炉的拆除工作,企业新上锅炉全部采用清洁能源。其它燃煤锅炉使用企业正积极谋划整改方案,下一步,该局将对燃煤锅炉治理、淘汰工作加强跟踪、协调、督导,按时限完成燃煤锅炉治理任务。